Portal:本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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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工廠某採購人員持由該廠開戶銀行簽發的、不能用於支取現金的銀行本票,前往乙公司購置一批價值10萬元的物資。由於該採購人員保管不慎,在途中將其裝有銀行本票的提包丟失。隨後,甲工廠根據該採購人員的報告,將銀行本票遺失情況通知該銀行本票的付款銀行,要求掛失止付。但該銀行對上述情況進行審查後拒絕辦理掛失止付:(1)該銀行拒絕掛失止付的行為是否正確,為什麼?
(2)甲工廠在被銀行拒絕掛失止付後,可以採取哪些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分析】
(1)該銀行拒絕掛失止付是正確的。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丟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而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丟失不得掛失止付。
(2)甲工廠可以採取公示催告的措施維護其權益,即可以向銀行本票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向該銀行本票的付款銀行發出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並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係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銀行本票無效。...>>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