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C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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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C規則(Know your customer)也叫“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體系”、KYC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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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C規則是指瞭解你的客戶原則,原意是指金融機構如不能清晰識別客戶身份,便更不願貸款給客戶。後來延伸到在營銷領域,指銷售人員在營銷初期最重要的是瞭解客戶,而不是急於介紹產品。
KYC法則要求金融機構實行賬戶實名制,瞭解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和交易的實際收益人, 同時要求對客戶的身份、常住地址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進行充分的瞭解,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2004年10月,巴塞爾委員會出台了《KYC一體化風險管理》,進一步明確了KYC法則作為全球銀行風險管理與反洗錢行為基本原則的重要性。同時,該文件還指出了KYC一體化風險管理的要求,對銀行和各金融機構提出了較為詳細的監管機制。
KYC是一個動態的流程,是一些列的相關操作,並且前後具有很強的邏輯關係,大致可以分為以下環節:
- 客戶識別(Customer Identification Program(CIP)):瞭解客戶情況,包括對客戶身份信息的收集、驗證和記錄保存,以及根據已知客戶名單核查客戶;
- 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判斷是否為目標客戶,以鑒別篩選風險太高而無法與其開展業務的客戶;
- 增強型盡職調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EDD)):針對高風險客戶的更為深入的盡職調查,以收集更多信息,深入瞭解客戶活動,比如充分挖掘客戶的需求和資金到期時間;
- 簡化盡職調查(Simplified Due Diligence(SDD)):適用於某些低風險客戶的簡化盡職調查,例如小額儲戶等。
- 選擇相應產品,匹配目標客戶。
澳大利亞:2006年《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法》(AML / CTF法)使KYC法律生效。《 2007年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籌資規則文書》為適用該法的權力和要求提供指導。
印度:印度儲蓄銀行目前是印度的中央銀行,成立於1934年4月1日。其於2002年面向所有銀行出台了KYC指導方針,併在2004年時發文規定,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前所有銀行必須確保服從KYC相關條款。
紐西蘭:紐西蘭於2009年頒佈了有關KYC條款的最新法律文件,並於2010年生效。該國規定KYC在所有登記的銀行和金融機構中強制執行。
南非:南非總統於2001年11月28日簽署了有關金融情報中心的第38號法令,旨在建立金融情報中心,加強對於國內洗黑錢和恐怖主義金融活動的打擊,同時不斷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英國:2007年出台的《反洗錢法規》是有關KYC監管的雛形,許多英國企業把歐洲聯合反洗錢督導委員會的指導意見作為不成文的依據來執行。
美國:1970年《銀行保密法》的立法目的是遏制使用秘密的外國銀行賬戶,並通過要求受監管機構提交報告和保存記錄的方式來識別進出美國或存入金融機構的貨幣和金融工具的來源、數量及流通,從而為執法部門提供審計線索。根據2001年的《美國愛國者法案》,美國財政部長在2002年10月26日最終確定法規,KYC對所有美國銀行都是強制性的。[1]
- ↑ 港勤集團.什麼是海外銀行開戶KYC和KYCC背景調查?.離岸金融資訊,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