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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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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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險的英文意思為“單獨海損不賠”,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主要險別之一。
平安險原來的含義是只保全損,即承保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損失。自然災害系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後來又加上了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造成貨物的部分損失。對裝卸、轉運時的貨物落海損失,避難港的卸貨損失,避難港、中途港的特別費用,共同海損的犧牲和分攤,救助費用,以及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也包括在平安險的責任範圍內。
此外,在貨物遭受保險責任內的危險時,被保險人採取搶救、防損措施以減少貨物的損失,因而支付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公司也負責賠償。這種施救費用可以在賠付貨損保險金額以外的另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償還給被保險人,英國1982年新修訂的倫敦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用“C‘險代替了原來的“平安險”。
平安險的責任範圍主要包括:
A.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B.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C.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D.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E.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F.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G.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H.運輸合同中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