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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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EX works,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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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這個術語是賣方承擔義務最少的貿易術語,如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貨物出境手續時,則不宜採用這一方式。
但是,若雙方希望在起運時賣方負責裝載貨物並承當裝載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時,則須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在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的辦理出口手續時,不應使用該術語,而應使用FCA,如果賣方同意裝載貨物並承當費用和風險的話。
嚴格按照EXW定義來講,只能是國內的貿易操作方式,實際上有不少客戶合同做EXW,以外幣結算,本質上是變相的FOB:出口仍然要以賣方的名義報關(按FOB申報),賣方收匯、退稅和核銷,所不同的是:報關的費用由賣方負擔-----費用劃分按照EXW,風險和責任劃分實際是FOB,所以可以說是變相的FOB!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必須支付為了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查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在訂立合同前已知的有關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通常無需包裝)。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約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類貨物的慣常時間,在指定的地點將未置於任何運輸車輛上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若在指定的地點內未約定具體交貨點,或有若幹個交貨點可使用,則賣方可在交貨地點中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為貨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和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並辦理貨物出口的一切海關手續。 貨物出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
按照下述規定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及由於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
請問“若雙方希望在起運時賣方負責裝載貨物並承擔裝載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時,則須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這句話出自incoterms 2020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