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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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Deli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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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準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目前A股公司因業績因素的退市標準是連續3年虧損就要暫停上市(暫時保留代碼和資格),如果之後6個月內仍繼續虧損就要面臨退市處理。退市的另一種情況發生在公司實施私有化時,在大股東或戰略投資者回購全部流通股後即可宣佈公司由公眾上市公司重新變為私有公司,如中石化(600028)對旗下多家上市子公司實施私有化後這些子公司就將一一退市。
到目前為止,滬深兩市被終止上市的公司已經有12家,分別是PT水仙、PT中浩、PT粵金曼、PT金田、ST中僑、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銀山、ST巨集業、ST生態、ST鞍一工(均用退市前股票簡稱)。
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註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佈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但凡退市就要有一個退市標準問題,目前上市公司退市採用單一標準:三年連續虧損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該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經營。而期貨機構退市則由存在變成消亡,這也是退市制度遲遲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採用多標準比較妥當一些,如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經整頓不合格的期貨機構將被進入退市程式:
- 未通過年檢;
- 未達到開業時監管部門制訂的標準;
- 未嚴格執行“四統一”且情況嚴重者;
- 承包、出租、合資、聯營經營;
- 客戶不能正常出入資金的;
- 有透支行為並出現穿倉的。
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期貨機構應立即退市:
- 挪用客戶保證金;
- 設立非法網點;
- 穿倉金額巨大;
- 對機構高管人員一年內談話提醒三次、警告兩次或在約定期限內兩次拒絕談話的;
- 期貨機構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隱患的;
- 期貨公司被中國證監會吊銷《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2018年7月27日證監會發佈了《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的決定》,對2014年《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退市意見》)進行修改。
根據《證券法》規定和實踐需要,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三是落實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