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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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指數(Composite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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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指數是總指數的一種形式。編製綜合指數的目的在於測定由不同度量單位的許多商品或產品所組成的複雜現象總體數量方面的總動態。綜合指數包括數量指標指數和質量指標指數。
綜合指數編製的特點是:
(2)對複雜現象總體所包括兩個因素,把其中一個因素----同度量因素的時期加以固定,以便消除其變化,來測定我們所要研究的那個因素即指數化指標的變動。
註意要點:
編製數量指標綜合指數時,指數化指標是數量指標,以基期的質量指標作為同度量因素;
編製質量指標綜合數時,指數化指標是質量指標,以計算期的數量指標為同度量因素。
綜合指數的編製方法是先綜合後對比。即解決不同度量單位的問題,使得不能直接相加的現象變得可以相加,然後再進行對比分析。
兩個特點:
第一,編製綜合指數要從現象之間的聯繫中,確定與所要研究的現象有關聯的同度量因素;
第二,將引進的同度量因素固定,以測定指數化因素的變動,從而解決對比問題。
(1)數量指標指數
A. 以基期價格(P0)為同度量因素的銷售量總指數
也稱作 拉斯貝爾數量指數公式
B. 以報告期價格(P1)為同度量因素的銷售量總指數
也稱作 派許數量指數公式
C. 以特定期價格(Pn)為同度量因素的銷售量總指數
此公式的計算結果說明複雜現象總體數量指標綜合變動的方向和程度
此差額說明由於數量指標的變動對價值量指標影響的絕對額。
(2)質量指標指數
A. 以基期銷售量(q0)為同度量因素的物價總指數
也稱作 拉斯貝爾物價指數公式
B. 以報告期銷售量(q1)為同度量因素的物價總指數
也稱作 派許物價指數公式
C. 以特定期銷售量(qn)為同度量因素的物價總指數
此公式的計算結果說明複雜現象總體質量指標綜合變動的方向和程度。
此差額說明由於質量指標的變動對價值量指標影響的絕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