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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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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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是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為後者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方式既可以是在一成員領土內組建、收購或維持一個法人實體,也可以是創建、維持一個分支機構或代表處。
它的特點是服務提供者(個人、企業或經濟實體)到國外開業,如投資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的服務性企業(銀行分行、飯店、零售商店、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等)。
一是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同一成員的領土內;二是服務提供者到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採取了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的方式。一般認為,商業存在是四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為重要的方式。
商業存在可以完全由在當地雇用的人員組成,也可以有外國人參與。在後一種情況下,這些外國人以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服務。
“自然人流動”與“商業存在”的區別:“自然人流動”是外國的自然人以流動方式入境提供服務。根據自然人流動提供服務的協議的要求,可以看出,“自然人流動”中的自然人在其他成員境內的存在是“暫時的”。這種服務的存在具有個體性和暫時性。“商業存在”則是指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一成員境內設立企業和專業機構提供服務,包括設立合資、合作和獨資服務性企業。而外國服務提供者派到本地企業的專家和管理人員則是與之相聯繫的。他們的共同點則是服務提供者到消費者所在國的境內提供服務。
自然人流動與商業存在的共同點是,服務提供者到消費者所在成員方的領土內提供服務;不同之處是,以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服務,服務提供者沒有在消費者所在成員方的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