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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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貨制是“送貨制'的對稱。它是由生產建設單位需方到供應物資的企業、部門的供方所在地提取所需物資的實物交付方法。採用提貨制方式時,需用單位要根據雙方簽訂合同時所規定的時間期限,向供應單位支付貨款,取得提貨憑證以後,依此向供方提取貨物,並自己負責運輸。在運輸之前,需方應先進行驗貨,以防不合格的物資產品一起運走,造成往返運輸,增加費用。如果經驗收合格後,有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耗,則由需方自行負責,供方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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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貨制的優點[1]
提貨制的優點是:能避免物資的積壓或不適用情況,完全根據實際需要提取物資,由需方直接向供方提取貨物,不必經物資供銷機構中轉,簡化了流通環節,加快了物流,由於直接運輸,避免中轉停留,節省了多次裝卸和保管的費用,減少了物耗,從而可以大大提高物資流通的經濟效益。在提貨制應用於企業內部的物資供應時,則被稱為“領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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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旭昌.財貿經濟實用知識大全[M].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0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