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站收據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場站收據(Dock Recipt; D/R)
目錄 |
場站收據(Dock Receipt, D/R)又稱港站收據或碼頭收據,是國際集裝箱運輸專用出口貨運單證,它是由承運人委托CY、CFS或內陸CFS在收到FCL或LCL後,簽發給托運人的證明已收到托運貨物並對貨物開始負有責任的憑證。證明船公司已從發貨人處接收了貨物,並證明當時貨物狀態,船公司對貨物開始負有責任的憑證,托運人據此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待裝提單或裝船提單。
它相當於傳統的托運單、裝貨單、收貨單等一整套單據,共有十聯(有的口岸有七聯),其中:集裝箱貨物托運單二聯:第一聯,貨主留底,第二聯,船代留底;運費通知二聯:第三聯,運費通知(1)和第四聯運費通知(2);第五聯,裝貨單,即場站收據副本(1),包括繳納出口港務費申請書附頁;第六聯,大副聯,即場站收據副本(2);第七聯,場站收據正本;第八聯,貨代留底,第九聯、第十聯,配艙回單(1)和(2)。
- 場站收據流轉的過程及程式為:
1、托運人(或貨代)填制後,留下貨方留底聯(第一聯),將二至十聯送船代(簽單)編號。
2、船代編號後,留下二至四聯,併在第五聯上加蓋確認訂艙及報關章,然後將第五至十聯退給貨代,貨代留下第八聯並把九、十聯送給托運人做配艙回單。
3、第五至七聯作報關使用
4、海關審核認可後,在第五聯裝貨單上加蓋放行章
5、貨代負責將箱號、封志號、件數等內容填入第五至七聯,並將集裝箱貨物與這些聯在規定的時間送到堆場。
6、場站業務員在集裝箱貨物進場、驗收完畢後,在第五至七聯上填入實收箱數、進場完畢日期,並簽收和加蓋場站公章。第六聯由場站留底,第七聯送理貨員,理貨員在裝船時將該聯交大副,並將經雙方簽字的第七聯即場站收據正本返回貨代。
- 在場站收據的流轉過程中,應註意以下事項:
1、托運人或貨代的出口貨物,一般要求在裝箱前24小時內向海關申報,海關在場站收據上加蓋放行章後方可裝箱。如在海關蓋章放行前裝箱或先進入堆場的集裝箱,必須經海關同意,併在裝箱前24小時內將海關蓋章的場站收據送交收貨的場站業務員。
2、場站收據中出口重箱的箱號,允許裝箱後由貨代或裝箱單位正確填寫,海關驗放時允許無箱號,但進場完畢時必須填寫所有箱號、封志號和箱數。
3、托運人和貨代對場站收據內容的變更,必須及時通知有關各方,併在24小時內出具書面通知,辦理變更手續。
4、各承運人委托場站簽發場站收據必須有書面協議。
5、場站業務員簽發的場站收據必須驗看是否有海關放行章。沒有海關放行章不得安排所載明的集裝箱裝船。
6、採用CY交接條款,貨主對箱內貨物的準確性負責;如採用CFS交接條款,裝箱單位對貨物負責。拼箱貨物以箱為單位簽發場站收據。
7、外輪理貨人員應根據交接條款,在承運人指定的場站和船邊理箱,併在有關單證上加批註,提供理貨報告和理箱單。
8、貨代、船代應正確完整地填寫和核對場站收據的各個項目。
1、船公司或船代確認訂艙,併在場站收據上加蓋有報關資格的單證章後,將場站收據交給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意味著運輸合同開始執行。
2、是出口貨物報關的憑證之一。
3、是承運人已收到托運貨物並開始對其負責的證明。
5、是船公司、港口組織裝卸、理貨和配載的憑證。
6、是運費結算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