釘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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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住政策(Pegged Exchange Rate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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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貨幣按固定比價同某一與其經濟聯繫密切國家的貨幣或綜合貨幣單位相聯繫,並通過這個比價換算該國貨幣與其他外幣之間的匯率即為釘住政策。[1]
釘住政策的背景[2]
二次戰後美國通過國際貨幣基金所推行的美元與黃金建立固定比價,其它國家的貨幣又與美元建立固定比價的雙掛鉤制度,從性質上講也是其它國家對美元採取的匯率釘住政策,它保證美國黃金“官價”政策的執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它國家變更匯率的宅權,有利於美元霸權的建立與鞏固。
釘住政策的作用[2]
通過匯率釘住政策的推行,達到對依附國控制的目的。在釘住政策下不發達國家被迫將其外匯基金移存於帝國主義國家的銀行,由其保管,受其控制,不發達國家的貨幣實際淪為帝國主義國家的貨幣符號與附庸。
釘住政策的類型[1]
釘住政策主要有兩種類型:
(1)可調整的釘住政策(Adjustable Peg),即一國貨幣和另一國貨幣比價一般保持不變,但在必要時,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調整;
(2)爬行的釘住政策(Crawling Peg),即一國貨幣和另一主要儲備貨幣(或綜合貨幣單位),在一段時間內保持固定比價,但每隔一定時期進行小幅度調整。
釘住政策的維持[3]
一國政府對於釘住某一匯率能夠維持多久,有賴其外匯平準基金(Exchange Equalization Fund)如1931年的英國、或外匯穩定基金(Exchange Stabilization Fund)如1933年的美國以及1947年我國的《外匯平衡基金》資金的多少而定,平準基金或穩定基金的資產為黃金、外匯及國內資產(銀行存款及政府公債等)。當外匯供給增加對外價格趨跌時,則可運用基金中的國內資產購進外匯。但當外匯需要增加,外匯匯率上漲時,則拋售外匯,此種購迸與拋售須視黃金及外匯存量的大小而定,如果資金不足,則政府勢難維持其所釘住的匯率;且尚須視主管當局對購進與拋售能否運用得宜,方能穩定其所釘住的外匯匯率。
30年代,各國相繼廢除金屬本位制而採行管理紙幣本位制度,其貨幣既不與黃金有固定的比率,也不宜隨外匯市場的供求關係而任其自由波動,通常由中央銀行或設立外匯平準基金直接干預外匯市場的活動,使外匯波動限制於極小幅度內,以促進一國通貨的正常供應,一方面維持適應而穩定的匯率,一方面維持外匯自由買賣市場,減輕匯率急劇波動所發生的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