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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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則(Postal Rule)
在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都是用寄送郵件來簽訂合同的。他是在1892年 Henthorn v. Fraser的案件中被提出的. 該法則是商法中offer and acceptance(要約和承諾)中一個重要的法則. 他強調的是 一份合同的生效是在offeree(受約人)將acceptance(承諾)投到郵箱中開始的。
在案例,Byrne v Van Tienhoven 1880(Byrne為原告,Van Tienhoven為被告,案件發生時間是1880年)
事件經過:被告在Cardiff,原告在New York,
十月一日,信件從Cardiff寄出,要約銷售1000箱tinplate。
十月八日,取消要約的信件由Cardiff寄出。
十月十一日,New York收到要約信,並發送承諾電報
十月十五日,承諾確認信由紐約寄出。
十月二十日,要約取消信在紐約收到,這時受約人已將合同物品轉銷他人。
案例結論,要約取消信的生效日期為十月二十日,它無法取消十一日已通過電報並確認合同,承諾要約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