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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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则(Postal Rule)
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都是用寄送邮件来签订合同的。他是在1892年 Henthorn v. Fraser的案件中被提出的. 该法则是商法中offer and acceptance(要约和承诺)中一个重要的法则. 他强调的是 一份合同的生效是在offeree(受约人)将acceptance(承诺)投到邮箱中开始的。
在案例,Byrne v Van Tienhoven 1880(Byrne为原告,Van Tienhoven为被告,案件发生时间是1880年)
事件经过:被告在Cardiff,原告在New York,
十月一日,信件从Cardiff寄出,要约销售1000箱tinplate。
十月八日,取消要约的信件由Cardiff寄出。
十月十一日,New York收到要约信,并发送承诺电报
十月十五日,承诺确认信由纽约寄出。
十月二十日,要约取消信在纽约收到,这时受约人已将合同物品转销他人。
案例结论,要约取消信的生效日期为十月二十日,它无法取消十一日已通过电报并确认合同,承诺要约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