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自然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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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自然林業可表達為“在確保森林結構關係自我保存能力的前提下遵循自然條件的林業活動”,是兼容林業生產和森林生態保護的一種經營模式。[1]
近自然林業的發展史[2]
近自然林業理論創立於19世紀末,德國林學家蓋耶爾(KarlGayer)在1898年首次較為系統地提出“接近自然的林業”理論。此後,在長達100年的時間里,因為人工林結構不穩定的問題始終纏繞著中歐各國,所以,“接近自然的林業”一直是林業理論和科學研究的重要對象。1916年克雷門提出了“森林演替”理論;1924年克呂茨提出了“適應自然的生產林”這一新名詞;1930年騰格爾提出了“自然基礎上的造林”理論;1956年凡克立足於宜林荒地上的森林生成模式,提出了“森林動力結構類型”,成為“近自然林業理論”的支柱;1977年馬耶提出了“群落一生態基礎上的造林”理論。這些相關理論的提出使得近自然林業理論體系日臻完善。
德國在2O世紀80年代後半期討論了關於“什麼是林業”和“生態社會市場經濟制度”。在這場討論中蓋耶爾提出的“近自然林業理論”最終浮出水面,德國也從此摒棄了傳統的人工林經營方式,以“近自然林業”理論作為指導方針。德國的新林業經營原則和方法及其採用後所取得的成就引起了其他歐洲國家的關註,一些國家紛紛效仿。瑞士、匈牙利、波蘭、挪威、比利時、荷蘭、奧地利、法國和斯洛伐克地區等國先後採納了“近自然林業”經營法。“近自然林業”經營法從此流行於歐洲,並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我國對近自然林業的研究是從借鑒德國的經驗開始的。邵青還(1989,1990,1991,1993)首先發表了一系列關於近自然林業的文章,全面論述了中歐各國尤其是德國“接近自然的林業”的技術政策、技術路線和恢復天然林的態勢。張碩新等(1996)針對我國的具體情況,提出了在我國發展近自然林業的諸多對策和建議。
總的來說,近自然林業理論的發展與人們對人工林的利弊和生態環境重要性的認識密切相關。在資源與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的現代社會,近自然林業理論因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深化了人們對自然的認識,與可持續發展觀相吻合,而受到更多學者關註。
1.適地適樹
根據立地條件選擇樹種是維護立地生產力、減少生產風險的前提。近自然林業要求依照當地的原生植被分佈規律來選擇樹種,提倡儘可能使用本地適生的鄉土樹種,但也不完全排除對整個森林生態健康有利的外來樹種。選用鄉土樹種被認為可以保證建成的森林群落外部自然環境達到和諧統一,使森林具有最強的生命力和穩定性。
2.樹種混交,天然更新
針闊葉樹種混交可以造就生產力高,結構豐富的森林。混交的森林較單一純林相比能夠建立起更穩定的植被群落,能更好的保持森林生態系統的生物多樣性。闊葉樹自然落下的大量枯枝和樹葉是林地土壤天然的腐殖質肥料。另一方面,增加闊葉樹種,還降低了植被群落的油脂含量,將更有利於減少和降低森林火災的發生。天然更新的林木具有更強的生命力和更高的質量。
近自然林業的經營方法[3]
1.調查群落生境,確定培育樹種
通過對立地環境、地被指示植物、森林演替階段和潛存原生植被的調查,把森林劃分為若幹立地生境差異的群落單元。根據適地適樹的原則,確定每個群落單元需培育的樹種,然後確定目標樹與目標直徑。採用多樹種混交造林的模式,使林問大樹、小樹、單株、群狀和團狀併列交替分佈。
2.目標樹及目標直徑的確定標準
目標樹的選擇應同時考慮以下兩個條件:一是適地鄉土樹種;二是具有生長優勢的大徑級木材。目標直徑的確定閃不同的樹種而各異;並且考慮到當地的用材特征、木材價格和木材質量等因素,因此不能僵化地定為一個不變的常量。此外,確定目標直徑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必須是經營的經濟效果達到最大時的目標樹的直徑,在此之後如果不採伐該目標樹,該目標樹會因為生長量減弱,過大徑級的木材價格下降,木材開始出現心腐等原因,使得經營的利潤開始下降。
3.堅持更新方法為天然更新與人工更新相結合
充分利用立地環境中原有的天然更新能力實現森林更新是近自然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天然更新是完全依靠林木本身的天然下種或萌芽、根孽等來完成更新的過程。但由於天然更新是一個十分複雜的機制,需要光照、種子萌發的土壤基礎等許多條件都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能實現,所以僅依靠森林天然更新某些地理條件是不夠的。這就需要採取人_丁輔助的方式更新。除此之外,在林分稀疏時還需適時補植適地的鄉土樹種,以提高林分密度,保護原生基因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