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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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限(Insurance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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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限也稱“保險期間”,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險合同雙方當事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起訖時間。
由於保險期限一方面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責任期限,所以,它是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
對於具體的起訖時間,各國法律規定不同。我國目前的保險條款通常規定保險期限為約定起保日的零時開始到約定期滿日24小時止。值得一提的是,保險期限與一般合同中所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履行義務的期限不同,保險人實際履行賠付義務可能不在保險期限內。
財產保險按保險期限的不同分為定期保險和不定期保險。
定期保險以一定的時間標準即年、月、日、時來計算保險責任的開始與終止,其中,超過1年期的為長期保險,1年期以下的為短期保險,相應確定不同的費率標準。保險期限一經確定,無特殊原因,一般不得隨意更改。不定期保險,也叫航程險、航次險,其保險責任的開始與終止主要不是按確定的時間標準,而是根據保險標的行動過程來確定,如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均如此。
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通常有兩種計算方法:
1、用年、月計算。如財產保險一般為1年,期滿後可以再續訂合同。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有5年、10年、20年、30年等。
2、以某一事件的始末為保險期限。如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有可能以一個航程為保險期限,而建築安裝工程則以工程施工日至預約驗收日為保險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