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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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標是指評標的專家們依據招標書對投標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確,或者理解不一致的地方,向投標者或其代理人作出詢問,由投標者現場或某一特定時間內作出回答和澄清或者確認。[1]
投標作為要約,並且是應邀一次性遞價的要約,標書合同法律實用全書在投遞後一般不得撤回或者修改。但是在實際投標活動中,投標文件中有時會出現某項內容含義不明確的情況。為了使評標委員會能夠公正、公平、有效地評審投標文件,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2]
詢標由評標(審)委員會負責,並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明確詢標提綱。評標(審)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入選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在審查投標文件的基礎上,就投標文件中在不改變實質性響應的情況下有含義不明確、不一致、不完整、明顯算術錯誤或有疑問等而需要投標人予以澄清或解釋的內容,形成書面詢標提綱和詢標單位順序。
二、組織詢標。評標(審)委員會按詢標提綱進行詢問,被詢標人在評標(審)委員會指定的工作人員引導下,按序進入詢標室指定的位置,通過專用電話,進行澄清或解釋。特殊情況,被詢標人無法通過電話進行詢標時,經現場監管人員同意,按序進入評標室當面進行澄清或解釋,被詢標人澄清或解釋的內容由評標(審)委員會指定的工作人員作出書面記錄,也可作書面回覆,並經評標(審)委員會與投標人雙方簽字確認。
三、形成書面詢標意見。評標(審)委員會根據詢標情況作出書面詢標意見,經投標人現場簽字後記錄在書面評標(審)報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