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儲備借款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設備儲備借款是指實行財政預算撥款的建設單位,為儲備以後年度所需的設備,符合《基本建設國內設備儲備貸款辦法》規定的,向建設銀行借入臨時周轉性的設備儲備借款。煤炭工業部規定的設備儲備貸款範圍包括經批准符合設計文件中設備清冊所列的永久設備儲備,特殊儲備以及經專案批准的成套打井設備。
設備儲備借款應按規定支付利息,並應計入設備成本。
設備儲備借款應以次年度預算撥款歸還。
為了核算設備儲備借款的借入和償還的情況,建設單位可以在“銀行借款”科目下增設“設備儲備借款”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借入設備儲備借款時,記入“銀行借款——設備儲備借款”科目的貸(增)方,歸還借款時,記入借(減)方,貸(增)方餘額表示尚未歸還的設備儲備借款。
設備儲備借款的核算實例分析[1]
1.建設單位購入為以後年度儲備的設備共計150,000元,設備已驗收入庫,向建設銀行借入設備儲備借款直接支付貨款,作如下分錄:
借(增):庫存設備——用銀行借款儲備的設備 150,000
貸(增):銀行借款——設備儲備借款 150,000
2.以限額存款支付設備儲備借款的利息2400元,增作設備成本,作如下分錄:
借(增):庫存設備——用銀行借款儲備的設備 2,400
貸(減):限額存款 2,400
3.下年度用預算撥款歸還設備儲備借款時,作如下分錄:
借(減):銀行借款——設備儲備借款 150,000
貸(減);限額存款第三節自籌及其他資金來源的核算 150,000
- ↑ 王紹垣.中等專業學校教學用書 煤炭工業基本建設財務會計[M].煤炭工業出版社,1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