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路船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以下簡稱《避碰規則》)第16條規定,讓路船是指“須給他船讓路的船舶”。也就是說,只有按《避碰規則》規定為另一船“讓路(tokeepoutoftheway)”的船舶才是讓路船。這些船舶共有以下幾類:一是第12條(帆船局面)中不同舷受風時的左舷受風船或者同舷受風時的上風船或者懷疑為讓路船的船舶;二是第13條(追越局面)中的追越船;三是第15條(交叉相遇局面)中在右舷有另一船的船舶;四是第18條(船舶之間的責任)第1~3款中操縱能力較好的船舶。
“讓路”一詞在《避碰規則》中已經成為一個特定化的概念,具有特定含義。一船的其他避碰行動,如“讓清(keepclear)”(第18條第5和6款)和“不得妨礙通過”(第9、10和18條)等,均不是“讓路”。
《避碰規則》第17條第1款1項規定,兩船中的一船應給另一船讓路時,另一船即為直航船。因此,兩船中的一船因負有“讓路”義務而成為讓路船時,另一船即同時成為直航船,首先負有保向保速的義務。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直航船“保持航向和航速”的初始義務是以讓路船履行讓路義務為條件和對價的,直航船以讓路船的存在而存在。
讓路船自始至終負有讓路的義務,直到駛過讓清為止,故稱之為“讓路船”。直航船則依據局面的變化負有不同的避碰義務:在讓路船正常讓路時要保持航向和航速;在讓路船顯然沒有按要求採取適當行動時可以獨自採取避碰行動;在單憑讓路船的行動不能避免碰撞時要採取最有助於避碰的行動。可以看出,直航船在不同的3個階段有相應的3個不同行動。但直航船是以其第一個行動“保向保速”的特征而命名。其中,依據第17條第1款1項的規定,直航船的“保向保速”措施是“應當(shall)”採取的,是強制性的義務。因此,直航船“保向保速”的行動,與讓路船的讓路行動一樣,也是一種強制性的避碰行動,只不過較為特殊。讓路行動可以看做是“改變原有運動狀態的避碰行動”,直航船的“保向保速”則可以看做是“保持原有運動狀態的避碰行動”。可見,讓路船和直航船均是以其最具特征性的避碰義務而得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