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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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權代理[1]
著作權代理是開展著作權貿易的一種手段。主要是指由代理人或代理公司經著作權人授權後代理行使著作權人的部分財產權利,包括推薦作品、組織洽談、簽訂合同、收取樣書和版稅,採取法律措施維護著作權人的權利等。代理人一般通過向著作權人收取佣金(或稱代理費,通常為著作權人收入的l0%~20%)作為自己的服務收入,如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涉外著作權代理[2]
涉外著作權代理是著作權代理業務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它是指有關的著作權業務中含有涉外因素。例如,涉及到外國作品、外國著作權人或者外國的著作權使用者等。從事涉外著作權代理的主體受到比較嚴格的限制。
著作權代理髮展[3]
(一)著作權代理在國外的發展
著作權代理是從文學代理開始的,早期在英美法系國家(主要是英國和美國)比較發達,後在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等)也逐漸盛行。如今,著作權代理的範圍已經相當廣泛,涉及不同載體(如圖書、電影、電視、電子媒介、移動媒體等)的各類作品的各種類型的使用方式。例如,美國的約翰·布洛克曼公司(JohnBrockman)就專門代理由科學家或科普作家撰寫的科學普及作品,在著作權代理行業內獨樹一幟。
國外的著作權代理人既有獨自一人工作的一人公司,也有多達十幾個甚至幾十個代理人的大型代理公司。代理人既有隻代理一個作者的,也有同時代理多個作者的。
一個出色的著作權代理人,必須具備多方面的知識與能力。他既要懂得自己所代理的作品,理解作者的創作意圖,事事為作者考慮,對於作品的創作、修改和傳播,提出好的建議,成為作者可以信賴的朋友;又必須熟悉出版物市場和出版趨勢,擅長與出版單位打交道,善於宣傳作者和作品,制定出色的策劃方案打動出版單位的編輯。在聯繫出版和對外授權的談判過程中,代理人又必須無條件地捍衛作者的利益,爭取通過自己的斡旋,為著作權人——同時也為自己——爭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一個優秀的著作權代理人,對於一個優秀作者的挖掘和培養,一部優秀作品的發現與傳播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著作權代理人應該既是善於發現新人新作的“伯樂”,也是一個談判高手。
(二)中國的著作權代理
在中國,正式的著作權代理機構和代理活動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80年代初,臺灣出現了專業從事著作權代理的公司——大蘋果版權代理有限公司。1988年,國務院批准成立了內地第一家著作權代理機構——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之後,國家版權局陸續批准成立了上海市版權代理公司、廣西萬達版權代理帆D、北京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等20多家地方或專業著作權代理機構,這些機構均可以從事涉外著作權貿易代理業務。1998年,經新聞出版署批准,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併入新成立的中日版權保護中心,對外仍以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的名義開展著作權代理業務。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後,我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立涉外著作權代理機構無須經過國家版權局的審批,只要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手續即可營業。同時,境外出版機構、著作權代理機構也在我國陸續設立了自己的代表機構。還有一些民營文化公司、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也在從事涉外著作權代理中介服務。
目前,國內著作權代理機構的主要業務範圍包括:代理洽談簽訂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代理解決著作權糾紛以及代理訴訟,代理收轉著作權使用報酬,組織國內外著作權貿易洽談,提供著作權貿易咨詢服務,開展其他與著作權貿易有關的業務。
中國的著作權代理機構與英美等國家的著作權代理公司相比,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英美著作權代理公司多數是直接代理著作權人,而中國內地的著作權代理機構既代理著作權人,也接受使用者的委托尋找著作權人的授權。比如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這樣的大型代理公司,既代理國內的作者,也代理海外的華文作家、俄羅斯等國的著名作家;既代理國內的出版單位向外輸出著作權,引進境外的著作權,也接受境外出版機構的委托,解決使用中國著作權人作品的授權問題和向中國輸出著作權。
著作權代理機構[4]
著作權代理機構產生於19世紀80年代初的英、美等國家,迄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目前,在發達國家和大部分發展中國家都活躍著著作權代理機構或代理人,他們對國內與國際間的著作權交易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比如,澳大利亞有5個複製權代理機構,覆蓋相關權利人的90%,1994年收費約8500000澳元。自從1988年4月我國成立第一家著作權代理和著作權貿易專業機構——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以來,截至2002年底,國家版權局已批准成立了28家著作權代理機構,其中23家以圖書著作權代理業務為主,代理範圍相對狹窄。除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之外,多數著作權代理機構僅僅從事提供著作權法律咨詢、代理收轉著作權使用費和圖書代理等微利等基礎性服務,能夠形成規模、提供訴訟代理、調處著作權糾紛的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