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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銀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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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銀行條例(英文:Bank Charter Act 1844) 是1844年7月29日英國國會由首相比爾主持通過的一個銀行特許條例,又稱“比爾條例”。法令限制了不列顛各大銀行的權利,把印鈔權收歸中央集權式的英格蘭銀行所有。[1]

目錄

條例的主要內容

  1. 規定英格蘭銀行為國家發行銀行;
  2. 其他銀行不得增發鈔票;
  3. 規定英格蘭銀行自1844年8月31日起劃分為發行部和銀行部,使商業銀行業務與發行銀行分開;
  4. 英格蘭銀行的發行限額為1400萬英鎊,這部分信用無需黃金準備,且白銀比例不得超過1/4。

條例的影響及意義

  這個條例是英格蘭銀行逐步成為英國唯一貨幣發行機構進程中的里程碑。

  經過1914和1928年兩次通過膨脹,在1928年英格蘭銀行終於獨占了全國的貨幣發行權,成為唯一的發鈔行,1931年金本位制度廢棄後,其發行的鈔票成為不可兌換的信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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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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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9.131.* 在 2012年3月6日 17:03 發表

有一張1840年100萬英鎊,不知道現在管不管用,敬請高人指點。定重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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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235.* 在 2018年4月24日 10:50 發表

222.89.131.* 在 2012年3月6日 17:03 發表

有一張1840年100萬英鎊,不知道現在管不管用,敬請高人指點。定重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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