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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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運費(Chartered Freight),也稱船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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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運費是指船東以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艙位租給他人使用而收取的一種酬金。
租船運費的形式[1]
這種報酬因船舶出租方式的不同而區分為下列三種形式:
1.程租運費。它是指按航程租船的報酬。在程租運費情況下,出租的船舶是一種不定期的船舶,以航程作為租船的計量單位。程租方式下的承租人通常為貨主或托運人,運費大都在目的港支付,按卸貨噸位數計算。在航程租船中,如果貨物不能或尚未送達目的地,船東就沒有運費請求權。但如貨物呈現損壞狀態到達目的地,按照慣例,貨主必須支付運費。
2.期租運費。它是指按時問計算租船報酬。在期租運費情況下,通常是船舶按時間出租,租金按船舶載重噸位按月支付,燃料及到港費由承租人負責;船長與船員的雇用、工資、給養、船舶的修理和保險等費用,由船東負責。
3.光船運費。它是指出租光船的報酬。與期租船一樣,在出租光船的情況下,通常也是船舶按時問出租。但與期租船不同的是,出租光船的燃料、進港費、船長和船員的雇用及其工資、伙食的供給、船用物品的補充,以及船舶修理與保險等全部由承租人負責。至於租金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在船東交船時一次付清。
租船運費的保險,根據不同的租船形式而不同。在程租方式下,其運費大都在目的港支付,所以一般都由船東購買保險。在期租方式下,運費或租金通常按月支付,一旦該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不能航行,船東的運費將受損失,因此迫使船東購買運費保險。在光船出租的方式下,如果租金是按月支付的,其結果與期租船相似,由船東投保運費保險。但若租金是在船東交船時一次付清,則由承租人投保運費保險。
租船運費的計算[2]
租船運費的計算相對簡單,因為運費在訂船合同時已由雙方商定。
程租合同中有的規定運費率,按貨物每單位重量或體積若幹金額計算;有的規定整船包價(1umpsumfreight)。費率的高低主要決定於租船市場的供求關係,但也與運輸距離、貨物種類、裝卸率、港口使用、裝卸費用劃分和佣金高低有關。合同中對運費按裝船重量(intakenquantity)或卸船重量(deliveredquantity)計算,運費是預付或到付,均須訂明。特別要註意的是應付運費時間是指船東收到運費的日期,而不是租船人付費的日期。
裝卸費用的劃分法:
(1)船方負擔裝卸費(gross or liner or berth terms),又稱“班輪條件”。
(2)船方不負擔裝卸費(free in and out,FIO)。採用這一條件時,還要明確理艙費和平艙費由誰負擔。一般都規定租船人負擔,即船方不負擔裝卸,理艙和平艙費條件(free in and out,stowed,trimmed,F.I.O.S.T.)。
(3)船方管裝不管卸(free out,F.O.)條件。
(4)船方管卸不管裝(free in,F.I.)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