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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行政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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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由行政程式[1]

  自由行政程式又稱任意行政程式,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由行政主體自由裁量決定或選擇採取的行政程式

自由行政程式和法定行政程式[2]

  根據法律是否明確規定和要求為標準,分為自由行政程式和法定行政程式。區別自由行政程式和法定行政程式,具有如下意義:

  其—,對於涉及行政相對方重要權益的行政事項,應在行政程式立法中予以明確規定,行政主體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進行任意選擇,更不得有任何違背,否則將導致該行為無效。

  其二,對於自由行政程式,行政主體可以依照公正、合理的原則,在其許可權範圍內自由裁量決定或選擇。對於法定程式的強調,其目的主要在於確保相對方的程式權利不因行政主體的恣意判斷而受到侵害。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崔浩主編.第八章 行政程式 行政法教程.浙江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
  2. 張心泉,財衛昕,沈福俊編著.第八章 行政程式法 行政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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