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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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繼承是指股權的合法繼承會導致公司股東的變更,這對有限責任公司會產生深刻影響。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是基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設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許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會導致因新舊股東的不合而產生糾紛或者突破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等。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後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6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並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在我國現行司法實踐中,訴請確認股東資格的案件時有發生,並逐年增多。以繼承方式取得股權符合《繼承法》的規定,但繼承人能否直接通過行使繼承權取得股權,又屬於《公司法》調整範疇。
《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股權同自然人的財產一樣,在自然人死亡的情況下,可以合法繼承。但不能不看到,有限責任公司不僅僅是合資公司,一般還具有人合性的特點。股東之間的關係忽視不得,股東退出或死亡都關係到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自然人股東死亡後,股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由其繼承人繼承是天經地義,但是否接受該繼承人成為公司股東也關係到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所以,新《公司法》明確規定,是否允許股東資格繼承,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不允許股東資格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權由公司或其他股東以合理價格收購,則繼承人就不能成為公司股東,只能將繼承的股權轉讓。如果公司章程並沒有排斥性的規定,則依法可以享有股東身份和相應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