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普通年會,即公司一年一次必須召開的股東大會。普通年會一般由董事會組織召開。通常由公司法對兩個年會之間的間隔期限做出具體規定。如果公司超過一定的期限仍不召開會議,有管轄權的法院有權根據任何股東的請求,迅即責令公司舉行會議。
股東普通年會的主要內容,在公司法規定的範圍內,一般由各個公司的章程或內部細則具體規定。通常包括如下內容:
1、普通許可權,即經常性的只需普通決議的許可權,包括:
- 通過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 董事會和監察委員會成員的選任、解任及其報酬的確定;
- 審議董事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報告;
- 分配紅利,確定並宣佈股息。
2、特別許可權,即需經過特別決議的許可權,包括:
- 公司章程或內部細則的制定和修改;
- 締結、變更和終止關於轉讓、出租、委托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的契約;
- 決定股份資本的增減和股票的發行;
- 決定公司的改組、合併或解散;
- 討論並通過股東提出的各種決議草案。
3、公司章程或內部細則規定的其他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