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探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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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 每年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
我國自1958年開始實行職工探親假制度。1981年國務院重新修訂公佈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 與配偶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 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親假的具體假期[1]
職工探親假的具體假期為: 職工探望配偶的, 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 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 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 假期為20 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 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 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 可以兩年給假一次, 假期為45 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 每四年給假一次, 假期為20 天。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 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 如果休假期較短, 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 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的, 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 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 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 由本人自理, 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 ↑ 工會主席法律顧問 第二編 工會主席與相關法律關係 第七章 工資.李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