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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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 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我国自1958年开始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1981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的具体假期[1]
职工探亲假的具体假期为: 职工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 可以两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45 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每四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 天。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 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如果休假期较短, 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 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的, 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 由本人自理, 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 ↑ 工会主席法律顾问 第二编 工会主席与相关法律关系 第七章 工资.李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