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介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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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介招聘是指職介所從事代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通過中間介紹方式掌握髮布招聘信息從而牟取用人單位與求職者雙方利益的應招聘平臺或(就業)機構。
職介招聘又稱為職業中介所招聘或職業介紹所招聘等,是以牟取求職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利益為首要目的從而代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顧名思義就是收取用人單位適當的一定費用,從而幫助用人單位達到或完成某項人力資源管理任務。換句話說,也叫幫助用人單位進行招聘工作,如:“找人”,“招人”,“招工”等,與此同時又以收取求職者利益為首要目的而開設的就業機構,從而幫助求職者達到最終的應聘和被聘用的目的。
(1)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時產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時消滅。目前適用《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用人單位、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中,企業是指我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是指經工商登記註冊、並招用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是指通過勞動合同或通過勞動合同與其他工作人員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
(2)職介
為失業人員介紹就業的機構。又稱失業介紹所、勞動介紹所。任務是進行就業登記,掌握勞動力資源,介紹、安排勞動力就業,監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共同遵守勞動合同和協議,對閑散勞動力進行組織、管理、業務技術培訓和政治思想教育。
(3)求職者
利用自己所學的知識和技能,來向用人單位尋求為其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獲取合理報酬,作為物質生活來源的人。
(1)求職登記
瞭解職介所職業介紹《收、退費規定》與《求職報名須知》並填寫《求職登記表》。
(2)選擇應聘崗位
對應聘職介網站或職介所服務大廳發佈的招聘信息,從中選擇與己合適的招聘崗位。
(3)推薦面試
選中招聘崗位後,按招聘信息中的經辦人編號,向經辦人(職介員)瞭解與咨詢,告知其學歷、工作技能、工作經歷等個人求職信息併進行初試與面試指導。初試與面試指導完成後,辦理應聘手續並交付中介費,之後安排跟用人單位面試。
(4)應聘面試
攜帶證明個人身份、學歷、工作技能,經歷等有效證件,到招聘單位應聘面試。如面試未成功,由招聘單位在《推薦書》上註明未成功原因並由職介經辦人員在《收據》上簽字。憑《推薦書》《收據》到收銀台處按《收、退費規定》辦理退費手續進行退費。如面試成功,則按招聘單位要求按時報到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