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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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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经济争议)

目錄

什麼是經濟糾紛[1]

  經濟糾紛是指發生在市場主體之間,因一方或雙方違反法律規定或依法生效的合同,損害對方合法權益而引起的經濟爭議。

經濟糾紛的種類[2]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

  一類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

  另一類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確立交易關係、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3]

  經濟糾紛一旦發生,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是指經濟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本著互讓互諒的精神,通過協商,達成解決經濟糾紛的一致意見,使經濟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協商解決的特點是便利、及時、不傷和氣。主要優點在於爭議各方對爭議的解決均抱著真誠友好的態度,並且是在互讓互諒基礎上自願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該協議是各方的意思表示,各方均會自覺履行,有利於糾紛的順利解決,也為各方進一步的經濟交往掃除障礙,而且自願協商這一方式比較簡便、靈活,隨時可以依各方的意志變更協議的內容,有利於糾紛的徹底解決。自願協商的缺陷在於沒有第三方的參與,爭議各方往往各執己見,影響協議的達成。而且自願協商達成的協議,雖對各方有約束力但沒有強制執行力,一旦其中一方不自覺履行協議勢必再起糾紛,不得不再次協商或尋求其他方式解決。所以,當經濟糾紛產生後,當事人可以選擇自願協商的方式解決,但如果自願協商的條件不具備或者經自願協商達不成協議,那麼就應當採取其他的方式解決糾紛,以維護當事人自身的合法權益。

  2.調解解決

  調解解決是指當事人各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選擇第三人從中調停,並由其協商爭議各方的意見,使爭議各方自願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從而解決糾紛,化解矛盾。調解的優點在於有第三方從中調解、勸說,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清是非、責任,比較容易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順利解決糾紛。調解的缺陷在於調解必須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無任何強制性,所以如果當事人不願接受調解人的調解意見,那麼協議就無法達成。即使達成了調解協議,與協商達成的協議一樣,只能靠當事人自覺履行,一旦當事人一方不自覺履行,也無法申請強制執行。另一種調解是有關國家機關在行使國家權力的過程中以第三人身份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例如,人民法院在審判經濟案件過程中所作的調節,當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調解意見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該調解書具有與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當事人不自覺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強制執行。這一種調解已不屬於我們此處所說的第三人調解了。

  3.仲裁解決

  仲裁解決是指根據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對經濟糾紛進行公正合理的調解或裁決。仲裁與調解相同的是均有爭議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參與解決糾紛,所不同的是仲裁是以仲裁機構作為第三方來對爭議作出裁決。仲裁裁決可以不考慮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而由仲裁機構獨立作出,並且仲裁裁決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一方一旦不自覺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解決

  訴訟解決是指當事人在協商、調解無法處理經濟糾紛,雙方又無仲裁協議的情況下,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併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者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訴訟中居中裁判的機構是擁有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對當事人的爭議作出裁判。

參考文獻

  1. 李巧毅,王明亮主編.經濟法.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10.03.
  2. 貴立義,林清高主編.經濟法概論.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08.
  3. 張長龍,黃善文,楊興主編.經濟法.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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