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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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可行性也稱行政或管理的可操作性,行政可行性指政府行政部門執行力的大小和效能高低。它作為一種基本評估標準類型的意義和重要性可以從這點上加以很好的說明:假如一項政策方案或項目在技術、經濟和政治上都是可行的,但卻不能加以貫徹執行或難以貫徹執行,那麼這項方案或項目的優點就會大打折扣甚至是毫無用處的。
行政可行性涉及的問題主要有:行政管理系統能否將一個政策方案或項目具體化?執行者有多大的授權及控制力?目標群體的配合程度如何?有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以保證政策的執行?有沒有備選的執行方法?如此等等。行政可行性的具體標準包括:權威、制度約定、能力、組織支持。
權威標準是指政策執行集團或代理人必須獲得進行改革、要求其他集團合作、確定優先權的權威,以保證政策得以貫徹實施,避免困於一個沒有人能夠予以執行的方案,又可以為潛在的更優越的方案樹立執行權威確定必需進行的改革。
制度約定要求所有的工作都必需為政策執行承擔責任。將制度約定確定為一個評估標準,既可避免選擇一個總體上不切實際的政策,又能將精力集中於執行優選方案必需的組織改革上。
能力包括財政能力和工作人員的個人能力。它要求執行集團擁有執行某項政策的財政資源,工作人員具備將政策付諸實踐的技能等。如果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再出色的政策也只能以失敗告終。因此,能力標準對於界定現有條件下的可能性和為便於政策執行而必需進行的變革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組織支持是指一項政策方案或項目能否獲得充足的裝備、物質設備和其他的支持設施,以及獲得這些條件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