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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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稅是屬於懲罰性地價稅,課征空地稅之意義在製裁建地不利用或低度利用。其政策目的如下:
1、促進土地利用,達成地盡其利;
2、打擊土地投機,抑制地價高漲;
3、避免土地閑置,促使都市正常發展。
1、財政目的的為主;
2、管制性;
3、懲戒與鼓勵機制;
4、時間、空間限制;
5、課稅對象以人為主。
空地稅 | 荒地稅 | |
使用對象 | 空地為建築用地,不依法使用者 | 荒地為直接生產用地,或農業用地,不依法使用者 |
政策目的 | 空地限期建築,主要在打擊房地投機者 | 荒地主要在確保農作糧食生產 |
處置懲罰辦法 | 1、強制依法使用 2、徵空地稅 3、限期使用 4、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 1、強制依法使用 2、照價收購 3、徵荒地稅 4、限期使用 5、徵田賦或照價收購 |
實施順序 | 用空地稅或直接照價收買,二選一 | 加徵荒地稅如滿三年,仍不使用的話,才可照價收買 |
徵罰稅額 | 空地稅可按地價稅應繳納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 | 荒地稅可按田賦應繳稅額加徵一至三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