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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司法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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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收司法中立[1]

  稅收司法中立是指法院在審判時必須處於居於裁判的地位,不偏不倚,認真聽取訴訟雙方的意見,然後作出公正、正確的判斷,不得偏向訴訟的任何一方。這是由司法的被動性、判斷性決定的。

稅收司法中立的內容[2]

  稅收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法院“不告不理”,對稅務案件要在當事人起訴的範圍內作出判決,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得主動干預。而只有堅持中立的態度,法院才能兼聽則明,從而作出獨立的、公正的司法判斷。

  稅收司法的中立性和獨立性是保證稅收司法合法、公正、合理的基石,法治國家需要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為此,法治國家必須有一套措施來保障司法的獨立。因為“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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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劉劍文主編.第十五章 稅法的運行 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02月第1版.
  2. 劉劍文主編.第六章 稅法適用 稅法學(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06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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