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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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貸款(Oil Fac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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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貸款又稱石油資金貸款。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74年6月至1976年5月間設立的專為解決會員國因1973年石油漲價引起的國際收支困難的臨時性貸款。此貸款資金來源於基金組織向石油國家和工業發達國家的借款,專款專用。兩年中共從16個國家借入69億特別提款權單位。
提供資金最多的產油國家是沙烏地阿拉伯、伊朗、科威特、委內瑞拉等,工業發達國家中有西德,荷蘭、瑞士等國提供了部分資金。這項貸款,不只對有困難的發展中國家發放,也對發達國家發放。貸款的最高額度,1974年規定為份額的75%,1975年提高為125%,但貸款條件比1974年嚴格。貸款期限規定為3——7年,還款分16次按季歸還。利率較普通貸款高,原定為 7%左右,1975年提高到7.625——7.875%,為減輕最困難的發展中國家借石油貸款的利息負擔,1975年建立了利息補貼帳戶,由24個工業國和產油國捐獻1.6億特別提款權單位。有資格接受利息補貼的有孟加拉、喀麥隆,埃及等18個國家。至1976年5月資金全部貸出,不再發放新的貸款。
1974年至1976年間設置的用於解決石油價格上漲引起的國際收支失恆。石油貸款的資金來源IMF向盈餘國家(主要是石油輸出國)借人,再轉貸給赤字國家。貸款的最高額度,1974年規定為份額的75%,1975年提高125%。貸款期限規定為3-7年,申請石油貸款也須提出中期的國際收支調整計劃。石油貸款於1976年5月屆滿,共有55個會員國利用這一項目獲69億SDRs的貸款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