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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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又稱為瞭解權或知曉權,就廣義而言,是指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的自由,是從官方或非官方獲知有關情況的權利,就狹義而言則僅指知悉官方有關情況的權利。知情權包括接受信息的權利和尋求獲取信息的權利,後者還包括尋求獲取信息而不受公權力妨礙與干涉的權利以及向國家機關請求公開有關信息的權利。知情權是基本人權之一,對知情權的保障使公民有機會充分獲取對個人而言至關重要的各種信息,使得個人發展自身人格以及實現自身價值成為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權利得以實現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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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這一概念首先在美國提出。二戰前,知情權只是新聞記者的主張和口號,二戰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確認了知情權,國會則於1966年制定了《情報自由法》,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得到其應知道的信息資料的平等權利,1976年國會又制定了《陽光下的政府法》。194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59(1)號決議,將知情權列為基本人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