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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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控股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子公司。如果股權比較分散,一般要達到30%以上。
總體而言,相對控股模式更有利於發揮公司治理作用,從而能夠更為有效地促使經理人員按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行事,並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
舉例來說,若處於頂點的A公司持有B公司25—49%的股份,且處於第一大股東地位,則將B公司規定為A公司的相對控股子公司。在此,B公司可持有A公司的股份,但不能相應擁有母公司股東(大)會的表決權;B公司是A公司能有效影響和制約的子公司。
如果B公司股份很分散,那麼A公司可成為B公司的實際控股公司,以至於掌握實際經營的控制權,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和財務經理等關鍵職務。
在德國,股東(大)會對某些重大事務表決時,至少需要3/4的表決權(質量多數);反過來,只需要1/4的股權就可以阻止公司決定重大事務。因此,相對控股子公司又被稱為質量參股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