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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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轉單指通過系統網路,將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的相關信息相互連通,即出境貨物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將已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相關電子信息傳輸到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入境貨物經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相關電子信息傳輸到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監管模式。
不實施電子轉單的業務範圍[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實施電子轉單。
(1)出境貨物在產地預檢的;
(2)出境貨物出境口岸不明確的;
(3)出境貨物需口岸並批的;
(4)出境貨物按規定需在口岸檢驗檢疫並出證的;
(5)其他按有關規定不適用用電子轉單的暫不實施電子轉單。
應報檢人和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要求,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情況下,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下列情況對電子轉單有關信息予以更改。
①對運輸造成包裝破損或短裝等原因需要減少數重量的;
②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運輸工具名稱、發貨日期、集裝箱規格及數量等有關內容的;
③申報總值按有關比重換算或變更申報總值幅度不超過10%的;
④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和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協商同意更改有關內容的。
1、要求電子轉單的企業在應在報檢申請單上註明“電子轉單至XX口岸”。
2、進入簽證環節後,至簽證視窗辦理電子轉單。
3、對電子轉單的證書,應由授權簽字人對證稿審核簽字後,方可由制指定人員實施電子轉單,其它程式按書面制證形式執行。
實施電子轉單後的查驗,按《口岸查驗管理規定》需核查貨證的,報檢單位應配合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完成檢驗檢疫工作。除出口活動物、重點檢查有關名單內企業申報的貨物,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貨物等必須逐批核查貨證外,其他貨物的口岸查驗核查貨證的比例為申報查驗批次的1%~3%。
1. 出境電子轉單
①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後,應及時通過網路將相關信息傳輸到電子轉單中心。出境貨物電子轉單傳輸內容包括報檢信息、簽證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
②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向出境檢驗檢疫關係人以書面方式提供報檢單號、轉單號及密碼等。
③出境檢驗檢疫關係人憑報檢單號、轉單號及密碼等到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境貨物通關單》。
④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出境檢驗檢疫關係人的申請,提取電子轉單信息,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並將處理信息反饋電子轉單中心。
⑤按《口岸查驗管理規定》需核查貨證的,出境檢驗檢疫關係人應配合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完成檢驗檢疫工作。
2. 入境電子轉單
①對經入境口岸辦理通關手續,需到目的地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通過網路,將相關信息傳輸到電子轉單中心。入境貨物電子轉單傳輸內容包括報檢信息、簽證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
②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以書面方式向入境檢驗檢疫關係人提供報檢單號、轉單號及密碼等。
③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按時接收國家質檢總局電子轉單中心轉發的相關電子信息,並反饋接收情況信息。 ④入境檢驗檢疫關係人應持有關報檢單證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副本(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或複印件,向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實施檢驗檢疫。
⑤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電子轉單信息,對入境檢驗檢疫關係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報檢的,將有關信息通過國家質檢總局電子轉單中心反饋給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按時接收電子轉單中心轉發的上述信息,並採取相關處理措施。
3. 出境貨物在產地預檢的;出境貨物出境口岸不明確的;出境貨物需口岸並批的;出境貨物按規定需在口岸檢驗檢疫並出證的和其他按有關規定不適用電子轉單的暫不實施電子轉單。
4. 實施電子轉單後的查驗,按《口岸查驗管理規定》需核查貨證的,報檢單位應配合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完成檢驗檢疫工作。除出口活動物、重點檢查有關名單內企業申報的貨物、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貨物等必須逐批核查貨證外,其他貨物的口岸查驗核查貨證的比例為申報查驗批次的1-3%。
5. 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完《轉單憑條》後需進行更改的,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出境貨物電子轉單信息丟失的原因及預防[1]
境貨物換證憑單證稿的信息經電子轉單到口岸局後有時會丟失,這是因為出境貨憑單的證稿是一個模板式文檔,由窗體和域組成,窗體在證稿擬制時屬非輸入項;而窗體中的域則為輸入項。域和報檢數據存在對應的鏈接關係,在電子轉單時,為了提高電子傳輸的效率,cIQ程式只會將換證憑單證稿中域的內容傳送到口岸局,到口岸局後再套上程式預設的窗體,CIQ程式根據證稿中各個欄目里域的對應鏈接關係,再還原成證稿。如果在證稿擬制時,將窗體中域的屬性改掉,則數據到口岸後在還原時就會出現問題。
經過對大量信息丟失的電子轉單進行比對,發現凡信息丟失的證稿均是證稿在擬制環節因窗體中域的屬性被改所致。在正常情況下,窗體中域的屬性因受保護是不可以改變的,但有的檢驗員在擬制標準證稿時,常常會將其文檔保護功能給予解除,這樣做就有窗體屬性被改的可能。最常見的就是將某些域所在的欄目完全清空,使本來是灰色底影顯示的域所在的位置失去其與報檢資料庫的對應鏈接關係,電子數據到口岸局後,程式就不能還原成完整的證稿。這在口岸局的反應就是信息丟失,造成不能正常換單。
以上問題可以採取相應糾正措施。首先從標準證稿開始整理,保證每份新的標準證稿其文檔保護功能不被改動;其次,將問題原因告訴每個證稿擬制人,保證出境貨物換證憑單證稿的擬制質量;第三,加強證稿審核和加大檢務覆審力度,對每份出境貨物電子轉單的證稿,在一定時期內將該問題作為一個獨立審核項目。經過採取以上措施,電子轉單將避免發生信息不完整的現象。
電子轉單的法律依據[1]
目前主要是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2001年7月16日印發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轉單管理辦法》。其內容分七章,共31條。結構為:第一章總則,1~4條;第二章出境電子轉單,5~10條;第三章入境電子轉單,11~17條;第四章電子轉單中心,18~21條;第五章安全保密,22~25條;第六章監督管理26~28條;第七章附則,29~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