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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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信用證(Cash Letter of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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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信用證又稱現匯信用證。屬即期信用證一類。開證行聲明已持有開證申請人交付的足額現匯,或已將此款撥交其指定銀行,待出口商憑單支取的一種信用證。信用證受益人所依據的是開證行的信譽,而並非開證行所掌握的資金。因此,在一般信用證中,開證行都不聲明它已準備了(或已預撥代付行)十足資金,為出口商憑單領取。但在現金信用證中,開證行(或它的代付行)特別聲明已由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交來一筆等待出口商憑單領取的十足專用資金。這種預付貨款性質的信用證,對受益人有利的是如果開證行中途倒閉時,它將比其他一般信用證受益人處於較為優先的債權地位。
1.受益人簽發匯票及所須單據,於提示後,即可得到貨款,可不支付求償期間的利息,即由議付票款到付款人付款之間的利息。
2.在一般的情況下,在信用證的付款手續中議付銀行須將單據及匯票等寄至進口地銀行,但現金信用證可避免因誤郵或遺失票據的風險和麻煩。
3.現金信用證規定憑受益人所簽發的即期匯票,由開證銀行立即付款,故亦有即期信用證的功能。
4.現金信用證的開證銀行與受益人系同一國境,故亦據偶國內信用證(Domestic Credit)的功能
5.現金信用證的條款與即期信用證所列條款,大同小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