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信用证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现金信用证(Cash Letter of Credit)
目录 |
现金信用证又称现汇信用证。属即期信用证一类。开证行声明已持有开证申请人交付的足额现汇,或已将此款拨交其指定银行,待出口商凭单支取的一种信用证。信用证受益人所依据的是开证行的信誉,而并非开证行所掌握的资金。因此,在一般信用证中,开证行都不声明它已准备了(或已预拨代付行)十足资金,为出口商凭单领取。但在现金信用证中,开证行(或它的代付行)特别声明已由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交来一笔等待出口商凭单领取的十足专用资金。这种预付货款性质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有利的是如果开证行中途倒闭时,它将比其他一般信用证受益人处于较为优先的债权地位。
1.受益人签发汇票及所须单据,于提示后,即可得到货款,可不支付求偿期间的利息,即由议付票款到付款人付款之间的利息。
2.在一般的情况下,在信用证的付款手续中议付银行须将单据及汇票等寄至进口地银行,但现金信用证可避免因误邮或遗失票据的风险和麻烦。
3.现金信用证规定凭受益人所签发的即期汇票,由开证银行立即付款,故亦有即期信用证的功能。
4.现金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与受益人系同一国境,故亦据偶国内信用证(Domestic Credit)的功能
5.现金信用证的条款与即期信用证所列条款,大同小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