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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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賬匯率(recording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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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賬匯率亦稱現行匯率(current rate)是指企業發生外幣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賬務處理所採用的匯率。這一匯率可以是會計記賬當時的市場匯率,也可能是會計記賬當期某一天的匯率,如當月1日的市場匯率作為當期的記賬匯率。由企業根據實行情況自行選定。由於匯率經常變動,為了減少會計核算工作量,更多的採用當月一日的匯率作為當日的記賬匯率。記賬匯率一般採用中間價,也可採用銀行買入價,由企業自行選定。
記賬匯率的確定:發生日或月初的匯率。
企業的記賬匯率一經選定,不得隨意改變。如果企業遇到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記賬匯率,應在改變當年的財務報表附註或補充資料中說明。
記賬匯率的種類及記賬匯率所屬時間的不同。都會對匯兌損益產生影響。財政部94財會字第05號文件《關於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中認定記賬匯率是市場匯價。關於市場匯價這一提法,可以將其理解為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外幣買賣的價格,且金融機構買入或賣出的現匯和現鈔也存在差價。因此應將外幣金額摺合人民幣的匯率確定為現匯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數,即中間價。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94匯資函字第144號文件《關於對匯率並軌後合資雙方匯率折算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中國銀行公佈的現匯買入賣出中間價作為外匯唯一的摺合和記賬標準。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當日的匯率,也可以是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匯率一經選用,在登記入賬時不得隨意變更。具體應用時,對於取得以外幣結算的資產、負債及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可以採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當日的匯率或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對於以外幣投入的資本:
1、合同或章程有約定匯率的,就按約定的匯率入賬。
2、合同或章程未約定匯率的,如果註冊貨幣與記賬本幣一致的,可採用當日匯率記賬;如果註冊
貨幣與記賬本幣不一致,應當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匯率記賬。對於投入的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按投入當日或當月1日的匯率入賬。
實際工作中,企業會計人員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習慣,往往各行其是,並沒有完全按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內部如果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在購貨或銷貨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不同的購貨成本、不同的銷售收入等。造成會計處理的不一致,會使會計信息不可比。在不同企業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時,企業之間會計信息也缺乏可比性。
記賬匯率有時也就是現行匯率,這是因為記賬匯率是現在的實際匯率,是會計記賬和期末調整外幣賬戶或對外幣會計報表折算當時的市場匯率。賬面匯率也就是歷史匯率,這是因為歷史匯率是以往外幣業務發生時登記入賬的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