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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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買受人是指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購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在與開發商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物業買受人必須認真研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買受人應對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信用程度、管理小區的業績等進行詢問和調查;其次應對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進行研讀,瞭解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服務內容、服務費用等關鍵條款,發現有對自己不利或不滿的內容時,應向建設單位提出異議,要求其更改或刪除,若開發商對物業買受人的意見置之不理,物業買受人可以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通常情況下,開發商對於物業買受人的意見會進行處理,並與物業買受人協商解決方案,然後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重新簽訂一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