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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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改良好的新產品在功能、構造、原理等方面往往仍保留老產品的特點,而又增加了新的特色,原來產品的附加價值仍保留在新產品中,通過設計改良,新增加的特色激勵了消費欲望,創造了新的附加價值。這種相對於新產品的原產品附加價值稱為“初始附加價值”,新產品激勵後超過原附加價值的增加部分稱為“激勵附加價值”。
激勵附加價值已不是原始物耗概念上的附加價值,而是一種全新的、具有創造力的、在原來附加價值基礎上增加的真正意義上的“附加價值”,這是以科技、文化、藝術、知識為主體創造的一種新價值.因而也可稱其為“知識經濟附加價值”。
通過有效激勵因素創造的激勵附加價值可以採用公式(如下)計算:
激勵附加價值=新產品附加價值一初始附加價值=(激勵後單位產品價格X新銷量一激勵後單位物耗成本×新產量)一(激勵前單位產品價格×原銷量一激勵前單位物耗成本×原產量)
長期以來,無論從經濟學角度、價格學角度、市場學角度、還是經濟管理學角度,都沒有重視研究附加價值中的“初始附加價值”和“激勵附加價值”這兩個方面,特別是沒有重視研究“激勵附加價值”的特征及其產生、發展和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要研究激勵附加價值首先必須研究激勵因素,而激勵因素是全方位的,它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歷史、藝術、心理、行為、科學、技術等各領域或學科的知識或技能。
- 沈大為,李彬彬.激勵附加價值探研(J).無錫輕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