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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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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1]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向漁業資源增殖受益人征收的、專門用於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的費用,分海洋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和內陸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兩大類。根據《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的規定,凡在我國的內水、灘塗、領海以及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採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水生動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使用範圍

  漁業資源費用於漁業資源的增殖、保護,使用範圍是:   

  (一)購買增殖放流用的苗種和培育苗種所需的配套設施,修建近海和內陸水域人工魚礁、魚巢等增殖設施;   

  (二)為保護特定的漁業資源品種,借給漁民用於轉業或者轉產的生產周轉金(不得作為生活補助和流動資金);   

  (三)為增殖漁業資源提供科學研究經費補助;   

  (四)為改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管理手段和監測漁業資源提供經費補助。   

  漁業資源費用於漁業資源增殖與保護之間的比例,屬於海區掌握的,由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確定;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掌握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標準

  漁業資源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漁業資源費年征收金額幅度內,依照下列原則制定:   

  (一)從事外海捕撈、有利於漁業資源保護或者國家鼓勵開發的作業的,其漁業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於平均征收標準,也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免徵漁業資源費。  

  (二)從事應當淘汰、不利於漁業資源保護或者國家限制發展的作業的,或者持臨時捕撈許可證進行採捕作業的,其漁業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高於平均征收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平均征收標準金額的3倍。   

  (三)依法經批准採捕珍稀水生動植物的,依照專項採捕經濟價值較高的漁業資源品種適用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漁業資源費,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征收標準金額的3倍。因從事科研活動的需要,依據有關規定經批准採捕珍稀水生動植物的除外。   

  漁業資源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國務院物價部門核定。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2]

  與日韓比較而言,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是中國特有的政策。基於中國不斷衰退的漁業資源,依據《漁業法》,中國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開始征收漁業資源保護費,加強對漁業資源的養護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統一規劃,採取措施,增殖漁業資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於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幅度,通常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確定,其中海洋與內陸水域、經濟價值較高的品種與一般的品種都有所區別。例如,海洋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金額,按其批准發放捕撈許可證時的漁船前3年採捕水產品平均年產值1%~3%的幅度內確定。目前國家已經確定的海洋經濟價值較高的漁業資源品種有大黃魚、小黃魚、石斑魚、真綢、對蝦、龍蝦、鷹爪蝦和管鞭蝦等八種。

  1988年1月,農業部和財政部聯合頒佈了《黃渤海中國對蝦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同年10月31日,農業部、財政部和國家物價局聯合發佈了《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其第2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塗、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採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水生動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第3條明確提出,“漁業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實行取之於漁、用之於漁的原則”。漁業資源費分為海洋漁業資源費和內陸水域漁業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依照批准發放捕撈許可證的許可權征收。為了確保這一規定能夠落到實處,1989年1月,相關部門在全國範圍內發放或更新捕撈許可證,同時征收資源費。不繳納資源費不予發放捕撈許可證或不予更新許可證。海洋漁業資源費的年征收金額,由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確定,按照批准發放捕撈許可證時的漁船前三年採捕水產品平均年總產值的1%~3%的比例征收。

  隨著資源狀況的不斷變化,中國對其政策內容進行了必要的調整。1989年lO月,農業部和國家物價局發佈了《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暫行辦法》,並於1997年12月通過農業部第39號令對其加以修改,除了明確調整其適用範圍外,對資源費的征收比例作了相應的調整。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依據漁船功率和漁場劃分不同捕撈作業類型所征收費用的基礎上,在沿岸漁場從事捕撈活動的漁船征收的資源費遠遠高於在近海漁場作業的漁船。征收比例的調整一方面說明瞭中國沿岸水域漁業資源嚴重衰退的現實,另一方面表明政府試圖通過行政手段控制漁船捕撈強度,以達到恢復和養護沿岸水域漁業資源的目的。

  它還詳細規定了征收資源費的管理部門及資源費的上繳和留成比例。為確保所征收的資源費全都用於漁業,尤其是漁業資源的養護,強調所征收的漁業資源費僅用於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其中70%用於資源增殖,30%用於資源養護。征收的資源費主要用於建立產卵場或資源增殖站以放流幼魚,從而改善漁業資源狀況。

  多年來,隨著資源增殖放流活動的全面展開,有力地促進了漁業資源狀況的恢復和生態環境的改善。目前,中國沿海地區已建立了lO多個資源增殖站,每年放流數十億的幼魚到渤海、黃海和東海海域,其中,中國對蝦占絕大多數,其種群的資源量在東海南部已經顯著增加。中國還在沿海水域投放了人工魚礁,以改善生態系統,更好地養護漁業資源。

  實施漁業資源費征收和使用制度之初,僅僅是對捕撈中國對蝦的漁船征收資源費,後來逐漸發展到對所有魚種的捕撈征收資源費。這表明該制度在中國漁業管理中的作用和效果得到認可,成為中國漁業資源保護和管理一項重要而有效的制度。

參考文獻

  1. 農業部管理幹部學院組織編寫.農業領導幹部學法用法讀本.法律出版社,2009.1.
  2. 樸英愛著.東北亞海洋生物資源資產化管理與合作研究:以中日韓為中心.吉林大學出版社,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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