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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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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渔业资源增殖受益人征收的、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的费用,分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两大类。根据《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规定,凡在我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使用范围

  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使用范围是:   

  (一)购买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近海和内陆水域人工鱼礁、鱼巢等增殖设施;   

  (二)为保护特定的渔业资源品种,借给渔民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不得作为生活补助和流动资金);   

  (三)为增殖渔业资源提供科学研究经费补助;   

  (四)为改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管理手段和监测渔业资源提供经费补助。   

  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之间的比例,属于海区掌握的,由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渔业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幅度内,依照下列原则制定:   

  (一)从事外海捕捞、有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鼓励开发的作业的,其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平均征收标准,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渔业资源费。  

  (二)从事应当淘汰、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作业的,或者持临时捕捞许可证进行采捕作业的,其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平均征收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平均征收标准金额的3倍。   

  (三)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适用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征收标准金额的3倍。因从事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渔业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国务院物价部门核定。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2]

  与日韩比较而言,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是中国特有的政策。基于中国不断衰退的渔业资源,依据《渔业法》,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征收渔业资源保护费,加强对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幅度,通常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其中海洋与内陆水域、经济价值较高的品种与一般的品种都有所区别。例如,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金额,按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时的渔船前3年采捕水产品平均年产值1%~3%的幅度内确定。目前国家已经确定的海洋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有大黄鱼、小黄鱼、石斑鱼、真绸、对虾、龙虾、鹰爪虾和管鞭虾等八种。

  1988年1月,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黄渤海中国对虾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同年10月31日,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其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第3条明确提出,“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为了确保这一规定能够落到实处,1989年1月,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发放或更新捕捞许可证,同时征收资源费。不缴纳资源费不予发放捕捞许可证或不予更新许可证。海洋渔业资源费的年征收金额,由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确定,按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时的渔船前三年采捕水产品平均年总产值的1%~3%的比例征收。

  随着资源状况的不断变化,中国对其政策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1989年lO月,农业部和国家物价局发布了《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并于1997年12月通过农业部第39号令对其加以修改,除了明确调整其适用范围外,对资源费的征收比例作了相应的调整。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依据渔船功率和渔场划分不同捕捞作业类型所征收费用的基础上,在沿岸渔场从事捕捞活动的渔船征收的资源费远远高于在近海渔场作业的渔船。征收比例的调整一方面说明了中国沿岸水域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的现实,另一方面表明政府试图通过行政手段控制渔船捕捞强度,以达到恢复和养护沿岸水域渔业资源的目的。

  它还详细规定了征收资源费的管理部门及资源费的上缴和留成比例。为确保所征收的资源费全都用于渔业,尤其是渔业资源的养护,强调所征收的渔业资源费仅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其中70%用于资源增殖,30%用于资源养护。征收的资源费主要用于建立产卵场或资源增殖站以放流幼鱼,从而改善渔业资源状况。

  多年来,随着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的全面展开,有力地促进了渔业资源状况的恢复和生态环境的改善。目前,中国沿海地区已建立了lO多个资源增殖站,每年放流数十亿的幼鱼到渤海、黄海和东海海域,其中,中国对虾占绝大多数,其种群的资源量在东海南部已经显著增加。中国还在沿海水域投放了人工鱼礁,以改善生态系统,更好地养护渔业资源。

  实施渔业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制度之初,仅仅是对捕捞中国对虾的渔船征收资源费,后来逐渐发展到对所有鱼种的捕捞征收资源费。这表明该制度在中国渔业管理中的作用和效果得到认可,成为中国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一项重要而有效的制度。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组织编写.农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法律出版社,2009.1.
  2. 朴英爱著.东北亚海洋生物资源资产化管理与合作研究:以中日韩为中心.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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