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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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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抵充(Pay off balance)

目錄

什麼是清償抵充

  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確定該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幾宗債務。

  清償抵充是債的清償中一個經常出現的問題,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有著直接的影響。在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宗債務中,可能有附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附條件的,也有未附條件的;有設定擔保的,也有未設定擔保的,等等。如果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消滅所有的債務,究竟選擇消滅哪(幾)宗債務,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就有著不同的利害後果。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許多國家的民法都規定了一些具體規則。

  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數種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確定該履行抵充其中某種或某幾種債務的現象。清償抵充是債的清償中一個經常出現的問題,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有著直接的影響。如某人欠銀行數筆借款,其中有的設定了保證擔保,有的沒有,有的利息高,有的利息低,現該債務人向銀行清償債務,但其所有還款項並不能清償其全部欠款,該次清償系償還哪筆借款,就屬於清償抵充問題。債務人清償的為何筆債務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在經濟生活中,出現清償抵充在所難免。在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債務人所為的清償又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如果當事人之間就債務人的履行,系抵充何宗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則清償人有權單方面指定其履行系清償何宗債務,此指定為形成權,清償人應向受領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在清償人指定後,其不得隨意撤回指定。如果清償人沒有指定,則可以依此順序抵充債務:

  • 債務中有已屆清償期和未屆清償期的,應儘先抵充已屆清償期的債務。
  • 均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或者均未屆清償期的債務,以債務無擔保者或者擔保最少者先抵充;擔保相等的,以債務人因清償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的債務儘先抵充。
  • 債務人因清償獲益相等而清償期均相同者,各按比例抵充一部分。

清償抵充的構成要件

  1、須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該數宗債務,不問是自始存在於當事人之間,還是嗣後由他人處承擔而來;也無須考慮該數宗債務是否均已屆清償期。

  2、須數宗債務種類相同。各宗債務種類不同的,可依所為給付的種類確定其清償的是何宗債務。例如,債權人購米、面各30斤時,如債務人提出交付30斤面,則不發生抵充問題;但債權人若先訂購某種書籍100冊,後又訂購50冊,此時債務人只送交70冊,即發生抵充的效果。

  3、須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清償抵充的確定方法

  1、約定抵充。當事人之間就債務人的履行用來抵充何宗債務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2、指定抵充。如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則清償人有權單方面指定其履行用來清償何宗債務。

  3、法定抵充。針對清償人不為指定或未為指定的情況,一些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規定了抵充次序:有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應優先抵充;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的應儘先抵充無擔保或擔保最少的債務;擔保相同的,應儘先抵充因債務人清償而獲益最多的債務;獲益相等的,儘先抵充先到期的債務;獲益相等且清償期相同的,按比例分別抵充其一部分。

  如債務人除原本債務外,尚應支付利息和費用,而其履行不足以清楚全部債務時,則應依費用、利息、原本債務的順序抵充。按《擔保法》第68條規定及其解釋,質押合同無另外約定的,質權人收取的質物之孳息,應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費用,再抵充質權所擔保的債權

清償抵充的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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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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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菲 (討論 | 貢獻) 在 2015年11月15日 16:03 發表

法律後果是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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