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里米·邊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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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功利主義哲學的創立者: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目錄 |
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國功利主義哲學的創立者,經濟學家,法學家。對19世紀思想改革有顯著影響。出身於律師家庭。1763年在牛津大學女王學院畢業,畢生致力於英國的法律改革事業,是英國法律改革運動的先驅和領袖。
邊沁所處的時代,從英國法制史上看,是保守勢力與革新力量激烈鬥爭的時代。為了駁斥英國著名法學家布萊克斯通在《英國法釋義》中對英國法制現狀所作的辯護,推進法律改革事業,邊沁在總結繼承前人思想的基礎上,第一次全面闡述了功利主義理論,為英國的法制改革事業奠定了與古典自然法哲學截然不同的理論基礎。他的關於立法原則與立法技術的思想給19世紀英國法制改革運動以巨大推動,並影響到歐洲一些國家。他以功利原則的價值判斷為基石,對刑法給予了特別關註,並以評述刑罰合理性作為他的關於法律改革的著述活動的開始。因此,邊沁的功利主義刑罰觀在其思想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在現代刑法學界有著很深的影響。資產階級現代刑法思想中的“威懾說”、“規範強化說”、“教育改造說”、“滿足復仇說”等刑罰理論與此都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繫。
邊沁三歲起就開始學習拉丁文。他10歲時就用希臘文給牛津大學基督學院副院長邊沁博士寫了一封信。12歲時就達到了大學入學水平。然而,根據他本人的回憶及他人的記敘,邊沁的學校生活都相當平淡而無趣。1760年6月28日,他在牛津大學女王學院正式入學。然而他的大學生活也並不愉快。他厭惡他的導師,也同大部分學生相處平平。後來,他曾總結,在牛津:有些人放蕩奢糜,有些人抑鬱乖僻,大多數人則是毫無生氣的。
邊沁童年矮小多病,不喜運動,成年後卻體格健壯。他的生活極有節制,且經常進行戶外運動,因而活力充沛,去世前不久仍能步履輕捷。他惜時如命,所以很少進入社交界,也很少閱讀批評自己著作的文章。在半個世紀中,他經常每天寫作8至10小時,每天寫的手稿平均有10至15對開。
1776年發表《政府論斷片》,1811年用法文發表《賞罰原理》,後分為《獎賞原理》和《懲罰原理》,用英文出版。在俄國時用書信體裁寫成《為利息辯護》一書,1789年在英國發表其傑作《道德和立法原則概述》,因而聞名於世。
1792年被法國大革命政府選為法國榮譽公民,其建議在一些歐洲國家和美國受到尊重。
1823年,大力支持宣傳哲學激進主義的《威斯敏斯特評論報》出版。晚年著作《憲法典》,生前未及完成,僅第一卷於1830年出版。由友人和學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謬誤集》、《審判證據原理》、《新邏輯體系》、《義務學》和《行為的動力》等。
他著有《政府論片斷》(1776年),在其中對英國憲法進行了探討。在他的《道德與立法原理》一書中,功利主義的原則第一次得到明確的表達。邊沁在實踐上是激進的社會改革者,他反對君主制,提倡普選制度。
邊沁也是最具影響力的古典自由主義者之一,其影響力不僅來源於他的著作,而且來源於他全世界的門徒,包括約翰·斯圖爾特·密爾和一些政治領袖,如羅伯特·歐文(烏托邦社會主義的代表人物)。
邊沁功利主義包括兩個原理:一是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選擇原理。他力圖把所想到的基本概念說成是倫理學的基本概念。對這些概念下的定義過於簡單或含糊不清。甚至其狂熱信徒也承認他用以計算快樂數量的所謂“快樂計算”不僅不能實用,而且在邏輯上也是荒謬的;甚至無所不知的上帝也不能作邊沁所想象的運算。他既相信人完全是自私的,又說人應該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所著《道德與立法原則概念》一書,前幾章頗為混亂。不過,他力圖做到清楚和精確,決不用修辭上的迷霧來掩飾其論證的貧乏。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
《經濟科學的哲學》
能不能對他的 Deonology 做一下簡單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