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性領導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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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性領導環境本意泛指機關、團體或其他工作單位。不同功能的機構組合在一起構成開展領導活動的機構環境。[1]
組成環境的機構數量、機構功能和機構性領導環境要素的結合模式是影響機構性領導環境的主要因素。
1、機構數量及其變化
從資料分析看,封建國家比奴隸制國家的經濟、文化發達,前者國家體制的金字塔規模比後者金字塔規模要大。中、前期資本主義國家規模比封建國家經濟、文化發達,前者在巨集大金字塔體制的基礎上再次膨脹。
但到了人均可支配資金達到3000美元以後,由於經濟的極度發達和高科技手段頻繁用於政府管理,各國政府為適應經濟形態由物質型向知識型的需要,紛紛壓縮金字塔。這便是組織學中的“扁平理論”、管理學中的“小政府大社會”這一概念產生的現實背景。實現扁平理論設想和小政府大社會的基本手段是藉助大量的中介組織,剝離、分擔原政府日益增多的職能,大幅度壓縮政府機構及其人員編製。如發達國家政府的部級機構一般都在20個以下。日本經過8次機構縮減,已將政府內的一級機構編製數由原來的數十個降到最近的12個。
2、機構功能及其變化
機構功能具有不同的變化軌跡。
以政府為例:19世紀政府只負責治安、國防和外交事務。而在20世紀,政府功能已經滲透到了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表現為政治功能的逐步弱化和管理功能的逐步增強。政府不僅承擔了保家衛國的責任,而且承擔了扶助各行各業均衡發展,普遍提高各個階層生活水準和道德文化水準,防止個人私欲侵害社會公益以及緩解社會矛盾的責任。未來政府功能還將進一步調整,以適應新的經濟形式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3、機構性領導環境要素的結合模式(政府結構及其變化)
在機構數量、功能不變的情況下,政府為改進工作狀態(本質是為決策者創造理想的行政環境)從改變結構入手實施改革也可以有效地改變機構性領導環境。
機構數量變動、機構功能轉換和機構結構調整不是獨立發生作用的,而是彼此聯繫、互相影響的。其中任何一個因素髮生改變,不但能夠改變機構性領導環境,而且可以對其他一個或兩個因素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