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需通知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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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通知辭職是指勞動者可以不用通知用人單位,不辭而別。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規定,執行這一條款必須在較為特殊的情況下。[1]
無需通知辭職的許可性條件[2]
(一)無需通知辭職的特點
本法第38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較之隨時通知辭職,其特點有:(1)不需通知而立即辭職。即只要存在構成許可性條件的事實,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就可立即辭職。(2)許可性條件只限於用人單位強迫勞動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3)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二)強迫勞動的構成要件
勞動者享有人身自由和勞動自願的權利,強迫勞動就是對勞動者人身自由和勞動自願權利的侵犯。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基於勞動合同而要受到用人單位的一定約束,但這種約束只以履行勞動義務所必要為界限,超出此界限的約束,就屬於《勞動法》第32條和本條第2款中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強迫勞動含有下述要件:(1)存在於勞動關係中,強迫者為用人單位,被強迫者為勞動者。(2)以迫使勞動者勞動為目的。(3)對勞動者實施強迫手段,具體包括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暴力”,是指毆打、虐待、體罰等侵犯勞動者人身的手段。“威脅”,是指以給勞動者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勞動者作出違背真實意願的選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勞動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
(三)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構成要件
將“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作為無需通知辭職的許可性條件,旨在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其構成要件有:(1)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者為用人單位管理人員,被指揮、強令者為勞動者。(2)已實施違章指揮作業或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3)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即由於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使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處於現實的或潛在的危險之中,如果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將危害其生命和健康。(參見本法第32條的條文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