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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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權利也稱為資料庫特殊權利,是因現有法律資源無法保護資料庫製作者權益而提出的資料庫權利保護模式,是在著作權法、民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外設立的一類知識產權。現在世界各國並未對資料庫權利形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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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率先提出了資料庫的特殊權利保護模式,並且與1996年立法制度《關於資料庫法律保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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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於資料庫保護的立法由於教育、科研機構反對,因此始終未能獲得美國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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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資料庫的保護主要是依據《著作權法》對彙編作品的保護進行,沒有相關的專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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