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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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整合法(Acquisition Integration Approa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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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pe Haspeslagh和David Jemison的收購整合法(Acquisition Integration Approaches),為企業併購(Mergers and Acquisitions)過程中的優化整合,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指導方案。
“照葫蘆畫瓢”可以算得上是當前如火如荼的行業併購的真實寫照 , 根據相對單一的標準,對收購來的公司在規模和品質上進行改造, 是併購領域的通行做法。
Haspeslagh和Jemison在1990年指出,併購公司在進行整合時至少要考慮以下兩條原則:
1.戰略依存的需要。
2.組織自治的需要。
顯而易見,併購的主要目的和中心任務就是要使得合併後的兩個企業能夠創造更大的價值財富。 併購如何產生價值,具體有四種類型:
1.資源共用。 價值產生於合併企業的運營生產階段。
2.功能傳輸。 價值產生於人員、資訊、知識、技能從一個企業向另一個企業傳遞的過程中。
3.管理傳輸。 價值通過管理層管理能力、協調能力以及控制力的提升而被創造出來。
4.聯合優勢。 價值創造得益於整合後的企業平衡現金資源的能力、強大的借貸能力、購買能力以及市場控制能力。
Haspeslagh和Jemison警告說,管理層千萬不要忘了併購的首要戰略任務——創造價值。 不要過早下方自治權,當然,對待收購來的企業要一視同仁,讓他們感到平等和尊嚴。 是否要下方自治權以及如何下方自治權,涉及到三個關聯問題:
1.自治權對於保存公司苦心孤詣購買來的戰略力量是否必要?
2.如果問題一回答肯定,那麼,要下方多少自治權?
3.需要在哪些具體領域給予自治權?
根據對戰略依存與組織自治的不同需求程度(參見下圖),企業首選的收購整合法有以下四種:
.吸收法(Absorption)。 在併購完成之後,管理層要有足夠的勇氣承認這一點,並付諸實踐。
.保存法(Preservation)。 管理層的想法是, 確保獲得的資源原封不動,留待培育。
.共生法(Symbiosis)。 管理層要保證兩個公司的“邊界”依舊清晰,同時又互相滲透,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金控法(Holding)。 收購公司對整合併不感興趣,併購收益來源於財政轉移、風險共用以及綜合管理能力的提升等。
在Haspeslagh and Jemison兩個原則那裡應該要具體指出來:"this is based on the need for strategic interdependence AFTER the merger, and the need for the acquired organisation to have autonomy."(Witcher& Chau, 2010) 是在兼併之後才需要組織的自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