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變更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推定變更,也稱建設性變更(Constructive Change)
目錄 |
推定變更是指雖然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沒有嚴格按照合同“變更”條款發佈明確的變更指令,但實際上已經要求承包商按與原合同不同的要求進行施工或在原有工作項目之外進行追加工作。
推定變更與指令變更一樣,承包商有權根據變更條款的規定獲得額外費用補償。
在確定一項變更是否可以認定為“推定變更”時,往往要權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代表與承包商代表的行為。我們知道,業主可以將自己的權利轉移給他的代表,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受該代表發出指令的約束。與此相似,工程師或其它類型的技術顧問,其職責就是給承包商提供技術指導,他可以指令對工程變更。這樣,能否構成推定變更在這裡變成了權衡業主工程師和承包商的工程師之間,究竟說了什麼和做過什麼。當然,也不能認為任何業主工程師和承包商的雇員之間的口頭交流,只要導致對施工進程的改變,無論大小,也不論具體情況如何,都可以視為“推定變更”。
審查是否能構成推定變更,要考慮兩個方面:工程的實際變化情況以及當事人之間的行為能否構成推定變更的指令。對於前者,必須審查實際履行情況以確定實際履行的工程是否超出了合同條款(工程範圍)的最低要求。對於後者,在變更條款下承包商要想取得付款,那該變更必須是業主指令承包商做的,而且業主的代表,根據其自己的語言和行為,要求承包商履行的工程不是合同所必須的部分。這個指令是實際存在的,而且不同於業主的工程師和技術人員經常提供給承包商雇員的建議、評論、觀點。
對於承包商沒有履行的變更工程, 一般不輕易認定存在推定變更。例如,在一個案例中,承包商建議增加一些工程,業主當時沒有接受承包商的建議。但是,在承包商完成該合同後,業主與另外一個承包商簽定合同進行施工,該工程正好是承包商先前建議增加的工程。承包商起訴,業主簽定新合同的行為表明業主推定接受了承包商先前建議的變更。法院承認業主先前拒絕了變更後又簽訂合同對同一變更工程進行了施工。但法院拒絕承認在前一個合同中已經存在推定變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