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款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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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轉入(Government grants rece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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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轉入是指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的撥款項目完成後,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和部分。
撥款轉入業務的賬務處理[1]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企業接受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在為完成承擔的國家專項撥款所指定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實際發生時,應按與企業自己生產的產品相同的方法進行歸集,併在“生產成本”科目下單列項目核算。如能確定有關支出最終將形成固定資產,則應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單列項目歸集所發生的費用。
(1)有關撥款項目完工後,對於形成固定資產並按規定留給企業的,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會計分錄:
貸:在建工程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
(2)對於形成產品並按規定留給企業的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生產成本”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貸:生產成本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 :資本公積
(3)對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撥款部分,報經批准後,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生產成本”、“在建工程”科目;
會計分錄:
借:專項應付款
貸:生產成本
在建工程
(4)對形成的資產按規定應上交國家的,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生產成本”、“在建工程”科目;
會計分錄:
借:專項應付款
貸:生產成本
在建工程
(5)對按規定上交結餘的專項撥款,應在上交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會計分錄:
借: 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撥款轉入對所得稅的影響
撥款轉入反映企業收到的國家撥付的,專門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的撥款,當項目完成後,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的部分。從撥款轉入的來源看,主要是由國家撥付資金用於技術改造和研究開發而留歸企業的款項,如果將這部分款項納入應納稅所得額中,會使企業一方面接受國家撥款,另一方面又向國家交納所得稅,這樣,不但增加財政、稅務和企業的工作量,而且不能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也不應計入納稅所得額中。
- ↑ 馬燦利.撥款轉入業務的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