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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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信托(compulsor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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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信托是指由財產所有人通過對有關法定義務的履行將其有關財產轉移給特定的受托人占有和管理並由此設立的信托。
強制信托一般這樣產生:國家通過頒佈法律賦予財產所有入對其特定財產設立信托的義務;該人通過履行這一義務將該項財產轉移給有關信托機構並由其以受托人身份占有和按信托法規定的原則和方法管理;如果該人拒不履行這一義務,經有關國家主管機關申請,法院應當強制其履行這一義務,並通過這一強制使得其有關財產被轉移給有關信托機構占有並由其按信托法規定的原則和方法管理。
強制信托為信托的—種基本類型;它的基本特征在於:
第一,它系因民事行為與國家行為以外的行為沒立;
第二,它存在委托人,這一委托入即為履行法定義務將有關財產轉移給有關信托機構占有和管理的財產所有入;
第三,它的設立既不是出自於委托人的自願也不是以委托人的意思為依據,而是出自於法律的強制並以法律的直接規定為依據。
強制信托一般是由國家強加在某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的某些特殊類型的財產上的;國家對這些人的有關財產施加強制信托,原因主要在於這些人身份特殊,因而對他們的這些類型的財產有必要通過施加強制信托並因這種信托導致由有關信托機構占有和管理,從而方便國家的監督。